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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战争法规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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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义

对战争中各种行为所作规定的总称。分陆战、海战、空战法规。主要内容包括对战争手段、军事占领、占领下敌产和俘虏的处置以及伤病员待遇等所作的规定。其中有,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弹、窒息性毒气、细菌及毒素武器等;给战俘以人道主义的待遇;禁止攻击未设防的城市和平民等。违反战争法规者将被视作战争罪犯而受到审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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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拼音五行康熙笔画人名位置偏好字义摘要
战 zhàn 金 16 首字(首 74.4% · 末 12.8%) (形声。从戈,单(占)声。本义作战,打仗);同本义;战,斗也。--《说文
争 zhèng 火 6 首字(首 73.4% · 末 13.3%) (会意。金文字形,上为爪”(手),下为又”(手),中间表示某一物体,象两
法 fǎ 水 9 末字(首 20.2% · 末 39.9%) (会意。从水”,表示法律、法度公平如水;从廳”,即解廳,神话传说中的一种
规 guī 木 11 首字(首 50.0% · 末 25.0%) (会意。金文字形,从聿从周,当系以规画之意。本义画圆的器具,今指圆规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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